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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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