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