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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