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