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