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