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十条

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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