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