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十八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应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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