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十七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 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院(系)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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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