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十七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 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院(系)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 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院(系)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