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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