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第十六条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