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四条
辅导员培训应当纳入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 建立国家、省级和高等学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开展国家级示范培训。省级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现有高等学校辅导员规模数量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高等学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