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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