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