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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