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