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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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