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