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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