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