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