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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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