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