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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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