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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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