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