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