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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