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