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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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