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