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