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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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