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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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