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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