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第十二条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