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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