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执法办案和监管场所功能设置规范合理、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等制度健全完善;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直接带入办案区,无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等情形;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区后,按照规定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五)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有人负责看管; (六)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有视频监控并记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保管妥当; (七)办案区使用的记录、台账等完整、规范。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