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执法监督救济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理、查处涉警投诉及时、规范,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程序合法,无拒不受理、违规受理或者推诿、拖延、敷衍办理等情形;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及时受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出庭应诉,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及时执行生效判决; (四)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不依法赔偿或者违反规定采取补偿、救助等形式代替国家赔偿等情形; (五)对已发现的执法问题及时纠正,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