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理申请及时,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符合规定; (二)依法及时履行审查、核查等职责,办理程序符合规定; (三)对从事行政许可等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 (四)撤销行政许可、注销相关证件符合规定; (五)工作记录、台账、法律文书、档案完备; (六)其他行政管理中无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理申请及时,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符合规定; (二)依法及时履行审查、核查等职责,办理程序符合规定; (三)对从事行政许可等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 (四)撤销行政许可、注销相关证件符合规定; (五)工作记录、台账、法律文书、档案完备; (六)其他行政管理中无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