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 (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 (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 (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 (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 (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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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