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 (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 (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 (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 (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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