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处警执法情况; (二)办理案件情况; (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 (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 (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 (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 (七)执法安全情况; (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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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