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处警执法情况; (二)办理案件情况; (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 (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 (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 (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 (七)执法安全情况; (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处警执法情况; (二)办理案件情况; (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 (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 (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 (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 (七)执法安全情况; (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