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奖 惩
对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