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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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