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涉及公安机关领导、执法部门的干部任用,执法民警晋职晋级以及执法工作的评优评先,应当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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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