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考核评议单位或者民警。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告知复查结果。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考核评议单位或者民警。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告知复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