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通报和报告制度。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本辖区公安机关内部进行通报;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通报。 下级公安机关开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通报和报告制度。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本辖区公安机关内部进行通报;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通报。 下级公安机关开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应当在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