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省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对公安机关各执法部门和执法民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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