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发生错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致其重伤、死亡的; (三)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致人重伤、死亡的; (四)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造成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脱逃的; (五)因黄、赌、毒或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现象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领导班子成员因执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