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八条

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下级公安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问题的,应当扣分;已经报告的,可以减少扣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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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