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分: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问题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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