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将警务评议、社会公众评价和执法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评价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