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将警务评议、社会公众评价和执法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评价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