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执法安全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无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形; (二)无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行凶、自杀、自伤、脱逃等情形; (三)无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等情形; (四)无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执法安全事故。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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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