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财物管理场所设置、保管财物的设备设施符合规定; (二)财物管理制度健全,办案与管理分离、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三)按照规定对财物登记、保管、处理,记录、台账清晰完备。 不属于涉案财物的证物的管理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财物管理场所设置、保管财物的设备设施符合规定; (二)财物管理制度健全,办案与管理分离、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三)按照规定对财物登记、保管、处理,记录、台账清晰完备。 不属于涉案财物的证物的管理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