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