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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