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