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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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