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