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