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