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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