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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