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