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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